依據: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51條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如附表。
二、投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2年09月06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會(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華路242號) 會務部廖先生(電話03-4772124#108)洽詢投標事宜,並依照本公告之規定,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於開標當日逕赴開標地點參與投標。
三、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12年09月07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會三樓會議室公 開舉行喊價標售。
四、本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洽本機關安排參觀,機器放置地點: 本會社子辦事處(桃園市新屋區社福路7號)。
五、投標人應年滿20歲之公民,並於開標前三十分鐘到達本機關,出示身分證【法人(公司)投標者,應出示法人證明文件及授權委託書】繳納保證金後,由本機關發給參與投標證明及喊價牌,始取得投標權。逾時到達、投標人資格不符,均不予受理。
六、參與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如公告之附表,以現金或下列票據繳納:(一)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二)郵局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匯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沒收所繳之全部保證金。(一)投標人放棄得標者。(二)得標人逾期不繳價款者。
七、喊價及決標:(一)主持人於開標時間當眾宣布標售標的及開始喊價,由取得投標權之投標人當眾舉牌喊價,每次加價需以1000元為最小單位,出價最高者,由主持人覆誦該價格,經覆誦三次,無再出更高價者,則由主持人宣布由其得標;若於第三次覆誦前,有投標人舉牌喊出更高價格者,則重新以最高價格再按上述程序覆誦,直到宣布決標為止。(二)投標人喊價低於標售底價者,投標無效。
八、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決標十日內匯入指定帳戶:解款行: 桃園市新屋區農會(代號:770-0011)、收款人帳號:77001-01-000002-1、收款人戶名:桃園市新屋區農會;附言及匯款摘要「汰換色彩選別機標售價款」(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並於繳款後3日內,須將標的物清運完畢,如逾期未繳款,視為放棄權利。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九、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標的物時,由主持人於標售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得標者拆卸、搬運設備時應事先作好防範措施,並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則如有公(工)安意外發生時由得標者負相關法律責任,本機關或第三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一、本批報廢財物經出售後,日後若有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發生,概由得標者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本報廢品項或附屬物品,得標人於處理該標的物時,不得造成二次污染,若屬環保局規定應委託合格廢棄物清除廠商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處理,不得任意丟棄,經發現屬實,本會依法追究後續處理費用。
十三、本案標的為報廢之廢品,無原使用之效用、功能,得標人對之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得標廠商於處理該標的物時,相關標示本會財物標示名稱應清除或銷毀,不得再利用本會名稱權屬。
十四、得標廠商應自行估算搬運費用,且不得毀損本會建築物及設備等,並應維護該場地之清潔及安全。
十五、本案標售標的物之效用,按現狀辦理交付;於拍賣至得標後運離期間,本會無法確保原狀無毀損(如風災或雨災等事故),得標人對之不得主張查看期無毀損,藉故不予點交或搬離。
十六、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表一
本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起標價及保證金金額 | |
標號 | 1120823 |
品名 | 色彩選別機120滑道(100年出廠) |
數量 | 壹台 |
起標價(新台幣) | 伍萬元整 |
保證金(新台幣) | 伍仟元整 |